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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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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律师加入合伙,壮大律师事务所、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业绩、提高全体朗智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律师归属感,同时还能吸引非本所精英人才的加盟,在确保本所健康有序的发展前提下,根据本所章程,经过主任办公会及全体大会决定,特针对本所项目合伙人、联席合伙人及高级合伙人的晋升、权利义务及管理等制定《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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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4日  

                                                                             附件:

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律师加入合伙,壮大律师事务所、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业绩、提高全体朗智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律师归属感,同时还能吸引非本所精英人才的加盟,在确保本所健康有序的发展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有创始合伙人(又称首席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联席合伙人及项目合伙人四种类型。

第二条 创始合伙人是指创办事务所的原始投资人。

第三条 高级合伙人是指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认同事务所理念并符合事务所规定条件经本人申请事务所考核吸收为高级合伙人的合伙人。

第四条 联席合伙人,是指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认同事务所理念的律师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事务所考核确认为联席合伙人的合伙人。

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是指在事务所业务办理过程中,就某一具体项目的业务办理中能起到关键作用并愿意带领团队成员完成工作的合伙人。

第六条 本所团队成员认同事务所理念,有“无我”精神,愿意并能带领事务所全体人员砥砺前行,本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成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晋升本所高级合伙人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申请在贵州省司法厅进行登记为合伙人。

1、专职律师在律所执业8周年以上;

2、担任联席合伙人满3年并在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的;

3、年创收达4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4、事务所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联席合伙人3年以上,并在事务所业务开拓、业务发展及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带领部门业务拓展创收在4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本人申请事务所考核也可成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前述申请成为高级合伙人的团队成员系执业律师的,其年度个人案源办公费单独贡献或者个人案源办公费贡献及与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其他高级合伙人、联席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及其他律师、实习律师等合办业务参与贡献金额合计为6万元以上(含本数)。

第七条 高级合伙人,经本人申请,事务所主任办公会讨论,创始合伙人审核确认,本所综合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担任。且经本人申请,事务所向贵州省司法厅登记为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八条 本所团队成员认同事务所理念,有“无我”精神,愿意与事务所全体人员砥砺前行,本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成为本所联席合伙人。

1、本所执业满1年的专职律师;

2、年创收达10万元以上的;

3、本所担任副主任的律师;

4、本所各部门负责人;

5、本所各研究中心主任;

6、其他经本所高级合伙人会议确定具备担任联席合伙人条件的本所团队成员;

   前述申请成为联席合伙人的团队成员系执业律师的,其年度个人案源办公费单独贡献或者个人案源办公费贡献和与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席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及其他律师、实习律师等合办业务参与贡献金额合计达3万元以上(含本数)。

第九条 联席合伙人,经本人申请,事务所主任办公会(扩大)会议讨论,创始合伙人审核确认,综合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担任。

第十条 项目合伙人,案源律师或者事务所择优选择能胜任项目业务办理的律师,并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合伙人担任一定期限,并符合高级合伙人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事务所考核确认后可晋升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曾经担任多个项目合伙人并能圆满完成项目业务的,符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事务所考核确认可晋升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十三条 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按照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制度及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联席合伙人,不以合伙人名义对事务所费用及亏损承担责任,但在事务所有利润可分配情况下可根据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润。

第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不承担事务所亏损责任,但可就项目产生利润及费用与案源律师或者事务所进行协商分享、并对项目费用与案源律师或者事务所协商分担。并在能带领项目团队圆满完成项目业务的情况下,享有分配项目团队可分配费用或者利润20%的优先分配权利及享有与项目团队全体成员按工作开展情况及业绩等再次分配权利。

案源律师参与项目业务办理的,其参与分配获得收入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合伙人。

第十六条 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可根据协商确定事务所费用分担和可协商事务所利润分配。鉴于本所所有高级合伙人入伙时不缴纳入伙资金,在事务所有利润情况下,考虑将每年从利润中提取50%利润作为弥补创始合伙人自事务所成立至今的投入费用,期限为创始合伙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体期间为2024年至2031年)。剩余的利润根据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在提取公益基金后在全体高级合伙人(含首席高级合伙人)、联席合伙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已经在贵州省司法厅登记的高级合伙人其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要比未登记的高级合伙人要高些,具体比例由高级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利润的分配,原则上考虑可分配利润划分为两分。一部分由全体高级合伙人进行平均分配;另外一部分由全体高级合伙人按照创收比例进行分配。两个部分分配占比,原则上考虑各50%。每年两个部分具体比例由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所利润,原则上考虑预留5%作为公益基金。该资金分配给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公益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实现事务所长远发展事务等本所团队成员。具体每年的预留公益基金比例,由本所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所当年费用,各合伙人按照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担。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扣除创始合伙人提取成本费用后所余的利润分配方法及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存在私自收案收费或者实施其它损害事务所利益行为的,其不得参与当年利润分配,且其所有业务收入提存比例需按照本所普通律师提存标准进行提存。

第二十二条 合伙费用范围为事务所日常经营和发展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律所房租、水电、税费、打印耗材费用、卫生费、网费、电话费、网站费用、后勤团队的工资、社保及商业保险、本所工会经费支付外的本所全体人员的福利待遇、年会、所庆、律所会议、律所接待及律所工作人员加班就餐产生费用等日常开支;

2、原则上每年考虑2名实习律师的社会保险费用、商业保险费用及实习期间的工资;

3、其它为事务所日常经营和发展产生的并经高级合伙人会议确认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投资、利润分配、费用承担及亏损分担、重大业务承接及办理及重大人事任命等重大决策,在听取本所全体合伙人意见基础上由高级合伙人会议讨论决策。

第二十四条 高级合伙人会议由创始合伙人及其他高级合伙人组成。并按照每个高级合伙人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创始合伙人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高级合伙人、联席合伙人及项目合伙人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随时退伙并配合办理相关退伙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所高级合伙人会议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3月20日起在贵州朗智律师事律师事务所(安顺办公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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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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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航路57-5号黄果树公证处3楼(交警一大队对面,原西秀区检察院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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